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慈善功德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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徐州市普照寺杨枝甘露慈善功德会章程
 
第一章  总则
 
第一条     本慈善会的名称为“杨枝甘露——佛教慈善功德会。”
第二条  本慈善会的性质为佛教慈善团体。团结和动员教内外各界善心人士,关心和支持佛教及社会慈善与利生事业。是一自愿结成、非营利性、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。
第三条     本慈善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爱国爱教,慈悲济世。发扬佛教“无缘大慈,同体大悲”的精神,造福社会和民众,促进社会慈善事业的蓬勃发展。
第四条  本慈善会是普照寺所设置机构,接受徐州市泉山区民宗局的业务领导和行政指导。
第五条  本慈善会的住所在徐州市普照寺。
 
第二章  业务范围
 
第六条    本慈善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   扶贫济困;
(二)   美化心灵;
(三)   环保护生;
(四)   义诊施药;
(五)   助学救孤;
(六)   祈福消灾;
 
第三章  会员
 
第七条    本慈善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。
第八条  申请加入本慈善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   拥护本慈善会的章程;
(二)   有加入本慈善会的意愿;
(三)   具有爱心和助人之心;
(四)   热心社会慈善、福利和公益事业。
第九条  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   填写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   由本会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条  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   参加每月一次专为会员举办的共修法会;
(二)   享有对本慈善会的批评、建议和监督权;
(三)   被提供每年的《慈善》书刊和纪念品;
(四)   入会自由,退会自由;
(五)   每年农历二月二十二日本会为全体会员举办祈福消灾大法会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   执行本会的决议:
(二)   维护本会合法权益: 
(三)   积极参与本会所进行的各项慈善利生活动:
(四)   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第十二条  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被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  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常务会研究通过可予以除名。
 
 
第四章   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 
第十四条  本慈善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普照寺班首、执事会议。该会议的职权是:
(一)   制定和修改慈善会章程;
(二)   听取和审查慈善会提出的报告;
(三)   抉择和审查慈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汇报
(四)   审查批准和监督重大慈善项目的实施;
(五)   审议慈善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六)   决定对慈善会有重大贡献人士的奖励。
第十五条 本慈善会会长由普照寺住持满愿法师兼任,常务副会长、常务秘书长和常务副秘书长,由会长任命。
第十六条   本慈善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,向会员通报该年慈善工作开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。
第十七条   本慈善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   爱国爱教,德修兼优;
(二)   具有较强的领导、管理能力;
(三)   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四)  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五)   为正信的出家众或佛教居士;
第十八条   本慈善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   召集和主持本会负责人会议;
(二)   检查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(慈善救助方向和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);
(三)   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(四)   决定副会长、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任免。
第十九条  本会秘书长行使如下职权: 
(一)  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   协调各部门和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   提名办公室及各部门、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选,交会长认定;
(四)   监督财务资金的使用情况;
(五)   决定本会专职人员的聘用。
第二十条  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,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工作,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。
 
第五章  慈善资金来源、管理和使用
 
第二十一条  本慈善会资金来源: 
(一)   会员会费;
(二)   接受捐赠款;
(三)   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二条  慈善资金的管理和使用:
(一)慈善会的资金在国家银行设立专用帐户。所有捐赠、资助、援助及其它收入
的慈善金,均存入本会的银行帐户内。
(二)慈善会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和审计制度,每季度向班首、执事会议汇报慈善金的
筹集和使用情况,并接受班首、执事会议及登记机关的审查监督。
第二十三条  慈善会本着不违背因果、专款专用的原则。慈善资金主要用于扶贫济困、美化心灵、环保护生、义诊施药、助学救孤、祈福消灾等和其它社会福利事业。
第二十四条  本慈善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。
第二十五条  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二十六条  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,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二十七条  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班首、执事会议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。并将有关情况每年以年刊和季报的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二十八条  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二十九条  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、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普照寺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 
第六章  章程的修改程序
 
第三十条   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班首、执事会议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一条  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班首、执事会议通过后15日后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宗局核准后生效。
 
第七章      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 
第三十二条  本慈善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要注销时,由班首、执事会议提出终止决议。
第三十三条  本会终止决议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市民宗局审查同意。
第三十四条  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三十五条  本会经区民宗局社团办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,即为终止。
第三十六条  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社会福利事业。
 
第八章      附则
 
第三十七条  本章程经2010年5月31日,班首、执事会议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八条  本章程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于班首、执事会议。
 
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徐州市普照寺杨枝甘露
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2010年5月31日